北魏和南朝的法律,还创立了“官当”制度,即允许以官当徒,用官爵抵罪。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,“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土族”,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士族手里,所以“官当”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。
北魏律明确规定,五等列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,其免官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用。
陈朝法律具体规定,“如有官可当徒二年,余服刑;三年徒刑,可以当徒刑二年,余一年赎”,这种把官当与古代赎刑结合的办法,使封建官僚完全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,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体现。
自南北朝时期正式形成“官当”制度以后,隋、唐、宋诸朝法典皆承袭此制。明清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“官当”制度,但长期以来因“官当”制度与观念而形成的系列保护官吏特权制度仍然存在,可见“官当”的影响是深远的。